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运输毒品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 2013年11月某日中午,被告人谢某携带毒品乘坐一辆海马轿车从昆明市到巧家县,途径巧家县公安局红路检查卡点时,
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运输毒品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
2013年11月某日中午,被告人谢某携带毒品乘坐一辆海马轿车从昆明市到巧家县,途径巧家县公安局红路检查卡点时,执勤民警从被告人谢某携带的纸箱里查获毒品可疑片剂净重86.6克。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可疑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牟利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被告人谢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86.6克,应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谢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悔罪表现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考虑,本院对被告人谢某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王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