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对周某某、余某某、曹某、袁某某等四被告人犯盗窃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余某某、袁某某、曹某伙同岳某某、余某、毕某(三人另案处理)、郭某(在逃)等人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对周某某、余某某、曹某、袁某某等四被告人犯盗窃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余某某、袁某某、曹某伙同岳某某、余某、毕某(三人另案处理)、郭某(在逃)等人先后在镇雄县芒部镇、木卓乡、罗坎镇,威信县庙沟镇、林凤镇、三桃乡,四川省等地盗窃了8辆摩托车,后将所盗摩托车留作自用或改装变卖给他人,或撤卸零件贱卖给废品收购者。其中,周某参与盗窃5起,盗窃金额14039元;被告人余某参与盗窃3起,盗窃金额15033元;被告人曹某参与盗窃4起,盗窃金额17373元;被告人袁某参与盗窃4起,盗窃金额11699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起,涉案金额5745元。
周某等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袁某明知是被盗摩托车而加以改装进行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据此,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四被告作出相应的判决。(陈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