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情难抵金钱诱惑,征地为钱对簿公堂

2014-08-20 17:00:04 154
近日,纳雍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土地征收补偿款引起的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登记在被告名下的4万余元土地征收补偿款归原告所有。 原告李甲与被告余某之夫、李小某之父李乙系亲兄弟。1980年,原、被告两家耕作的土地均是以父母之名为承包户承包的土地。1
  近日,纳雍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土地征收补偿款引起的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登记在被告名下的4万余元土地征收补偿款归原告所有。
  
  原告李甲与被告余某之夫、李小某之父李乙系亲兄弟。1980年,原、被告两家耕作的土地均是以父母之名为承包户承包的土地。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被告已与父母分开生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村里承包土地耕作。2003年,原告因念手足之情,遂答应被告余某的请求将自己的承包地给被告家耕种。2012年,县政府因修建殡仪馆征用了登记在原告承包经营权证上土地1.54亩。得知实情后,原告向有关机构提出异议并申请冻结了登记在被告李小某名下,且尚未领取的土地征收补偿款4928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争议的土地,虽然从2003年至今由被告耕种,但该土地未经合法流转,被告不拥有使用权,而原告则持有争议土地的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按持证保护原则,登记在被告李小某名下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应归原告所有。
  
  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等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何祥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