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1日,大关县检察院向大关县法院提起公诉的雷某某投放危险物质一案,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被撤回起诉,雷某某现已释放。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大关法院第一例因证据问题被撤诉的案件。 大关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某以其兄弟的女友与被害人
2014年11月11日,大关县检察院向大关县法院提起公诉的雷某某投放危险物质一案,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被撤回起诉,雷某某现已释放。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大关法院第一例因证据问题被撤诉的案件。
大关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某以其兄弟的女友与被害人陈某某的儿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于2014年3月4日晚22时许,将“百草枯”农药投放到陈家院坝里用于装水的水桶内,并取水桶内有农药的水洒在陈家地里的白菜苔上,导致陈家一头猪死亡。
法院开庭审理后发现,现场提取的水桶内残留物、白菜叶、死猪猪肝组织及猪食检材中,只有猪食内检见克百威成分,其余检材未检见任何农药成分,但猪食内检见的克百威成分(杀虫剂农药成分)与雷某某供述称其投放的是“百草枯”除草剂农药相矛盾,唯一看见有人在陈家地里投毒的证人熊某某证实的投毒人的穿着与外貌特征,与雷某某的体貌特征及供述存在较大差距,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本案没有证明雷某某投放危险物质的客观性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极不完整,证据之间尚存在诸多矛盾,缺乏对主要案件事实的同一证明力,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公安机关在侦查本案时,相关侦查行为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情况,公诉机关对指控犯罪出示的相关书证、物证存在的矛盾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被告人雷某某的有罪供述,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014年11月10日,大关县检察院决定撤回案件,11日大关法院作出准许撤诉裁定。
(作者:叶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