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不举证,诉求难支持

2014-11-19 20:53:43 154
--原告刘志军与被告杨万武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刘志军诉称:2013年6月7日下了一场大雨,雨水从我房子前面流入对面被告的房子,被告不讲道理,动手打人,我受伤住院治疗8天,出院时,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诊断为暂休息一周,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745.5
  --原告刘志军与被告杨万武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刘志军诉称:2013年6月7日下了一场大雨,雨水从我房子前面流入对面被告的房子,被告不讲道理,动手打人,我受伤住院治疗8天,出院时,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诊断为暂休息一周,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745.53元、检查费493元、误工费1590元、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200元、监护人误工费848元、打字复印费100元,共计7176.53元。
  
  被告杨万武辩称:2013年6月7日暴雨过后,路上的雨水及原告商店门前的雨水顺着减速带全部流向我的院内、住房及租住房内,我为了抢救财产,减少损失,拿着十字镐去挖减速带,原告上前阻止并对我又推又搡,后原告直接把脚伸到十字镐下,我往哪挖,原告的脚就往哪伸,后原告就躺在地上不起来了。原告并没有受重伤,该纠纷原告存在重大过错,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没有打原告,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邻里关系,双方的房屋分别在马路的两边门对门,因2013年6月7日下起了大雨,雨水分别流入原、被告双方的院子里,这时被告为了不让雨水流进自己的院子里,就采取了挖双方门前减速带的方法来阻止雨水进入自家的院内,这时原告上前阻拦,并用脚挡被告所挖减速带的工具,不让其挖该减速带,双方发生了争执。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发生该纠纷时,由阿瓦提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进行处理,并给予调解,双方并未达成调解协议。事后,阿瓦提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对该案未进行立案。
  
  

        焦点问题
  

        原告起诉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又不予认可,人民法院如何支持其诉讼请求。


       处理情况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刘志军受伤,认为是被告杨万武造成的,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辩解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志军主张被告杨万武赔偿经济损失7176.53元的诉讼请求。
  
  

        经验与启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由提出主张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如果有义务举证的一方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阿瓦提县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