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枪法必究

2015-01-06 12:15:15 139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受理由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一案。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分别于2014年8月30日对被告人吴某某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对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刑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受理由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一案。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分别于2014年8月30日对被告人吴某某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对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对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同年10月1日对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购买了两把射钉枪,在被告人王某某的门市内将射钉枪改装成弹珠枪用于出售,其中一把卖给被告人吴某某。2014年6月被告刘某某又在网上购买两把射钉枪,改装了一把射钉枪,存放在被告人王某某的五金门市上。2014年9月1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某的五金门市内搜出一把用射钉枪改装成的弹珠枪、一把未改装的射钉枪、气枪子弹100盒(4900枚)。
    2014年2月,被告人吴某某将持有的一支火药枪请人将击针焊接、修复,后又在被告人王某某的五金门市店里购买一把射钉枪改装成的弹珠枪,藏于自己驾驶的货车驾驶座后面的卧铺下,2014年8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枪支,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储存枪支、弹药,涉嫌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遂向本院提起公诉。
    该案提醒各位公民,应做遵纪守法的公民,不能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一但超越法律红线,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周翠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