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5日,长武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平(化名)、严强(化名)、史纲(化名)犯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朱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严强、史纲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
2015年1月15日,长武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平(化名)、严强(化名)、史纲(化名)犯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朱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严强、史纲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朱平、严强、史纲在吃饭喝酒期间,被告人朱平怀疑张某和其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才导致他离婚了,他咽不下这口气,叫被告人严强、史纲一块去给张某要钱出气。当日21时许,被告人朱平、严强、史纲在长武宾馆门口雇乘一辆小轿车来到张某家门口,三被告人将张某叫出来后,对其拳打脚踢,并用语言威胁,强行将张某拉上车带至某饭店内,威逼张某给朱平写下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欠条一张,并要求其次日12时前交钱,然后将张某拉回家。张某回家后报警,随后民警将前来取钱的三被告抓获。案发后三被告人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赔偿协议,三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平、严强、史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平、严强、史纲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着手实施犯罪后,由于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对三被告人均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平提起了犯意,并在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严强、史纲在本案中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本案中,三被告人为达到犯罪目的,捏造事实,在被害人家里将其强行推上车带走,并对被害人人身控制长达几个小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均应从重处罚。同时三被告人均系初犯,且系未遂,经长武县司法局评估调查,三被告人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结合本案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经调查了解,被告人朱平离婚后,在镇村干部的帮助调解下,现已复婚。婚姻关系的基础是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捕风捉影、凭空乱猜只会毁坏婚姻的基石。
(司佳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