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无界址惹争端 法院依法判决促稳定

2015-02-15 12:14:54 82
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原告伍某某诉被告如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如某某返还长期占有原告承包的37亩土地,有力地维护了农村的社会稳定。 2011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开垦并承包经营的37亩土
  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原告伍某某诉被告如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如某某返还长期占有原告承包的37亩土地,有力地维护了农村的社会稳定。
  
  2011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开垦并承包经营的37亩土地转包给被告如某某耕种,承包期4年。在履行过程中,岳普湖县某乡人民政府、某村村委会、某乡农经站等于2012年3月2日、3月29日,先后与原告伍某某、被告如某某签订农村土地开发承包合同,将30亩、200亩土地发包给了原告和被告,由于乡政府在颁发土地使用证时,对原被告所承包的土地界址没有注明,致使被告误认为乡政府将自己承包原告的37亩地发包给了自己,长期无偿占有使用,不给原告交承包费并不返还土地,致使原被告双方为争地而情绪激动,并产生了激烈的对抗。
  
  该案起诉到法院后,通过法官多次深入实地调查、取证,给乡政府释法明理,乡政府带领原被告到争议的土地上进行了实际测量,并画了红线图,明确了原被告承包的30亩、200亩土地的界址范围,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农村土地纠纷使农村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由于土地纠纷引发的集体上访、械斗、打群架等现象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发包方在发包土地、办理土地使用证时,一定要明确使用年限、四周界址、承包价、承包费的收取,补偿费的归属等,避免因承包合同条款不明而引发各类纠纷。(李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