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违背诚信 被诉还款获支持

2015-03-01 11:57:35 62
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2年11月,被告喀什某公司申请在原告岳普湖县信用社贷款1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其发放了100万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截至2013年11月。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
  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2年11月,被告喀什某公司申请在原告岳普湖县信用社贷款1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其发放了100万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截至2013年11月。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163032.94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被告喀什某公司主要经营塑料制品,贷款时是以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该公司在取得贷款后,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喀什某公司向原告岳普湖县信用社贷款并约定利息,理应偿还,故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倩、黄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