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关县人民法院受理由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某某非法运输毒品罪一案。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于2014年12月21日对被告人朱某某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对其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租赁的川EQ2279
日前,大关县人民法院受理由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某某非法运输毒品罪一案。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于2014年12月21日对被告人朱某某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对其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租赁的川EQ2279黑色越野车从四川泸州到昆明。同年12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联系名叫“二哥”的人帮其购买毒品。次日凌晨,被告人某某在昆明关南立交桥下与“二哥”叫去交易毒品的“小龙”碰面,以22元每颗的价格购买毒品可疑物300颗,并将毒品可疑物放在所租车辆车顶一眼镜盒内。22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该车从昆明行至大关县麻柳湾收费站处被大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量:其毒品可疑物净重28.03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遂向本院提起公诉。
该案提醒各位公民,为人做事应遵守法律规定,不能有超越法律的行为,一但触犯法律,必受法律的惩处。
(作者:周翠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