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张三(化名)因生活琐事,酒后提砍刀到本社社长张某家门口闹,要求解决本社两小孩在自己庄稼地里割猪草和偷洋芋的事,当时喊张某,但张某没起来,这时正好其子张四(化名)从其叔叔家喝酒回来,见张三提着砍刀,就问在闹什么,张
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张三(化名)因生活琐事,酒后提砍刀到本社社长张某家门口闹,要求解决本社两小孩在自己庄稼地里割猪草和偷洋芋的事,当时喊张某,但张某没起来,这时正好其子张四(化名)从其叔叔家喝酒回来,见张三提着砍刀,就问在闹什么,张三便说关你何事,由此二人发生争吵,尔后张四提锄头追打张三,在此过程中,张三便捡起石头甩向距其十米左右的张四,致使张四(化名)头部受伤当场晕倒。案发后,张四(化名)在乡卫生院和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二十九天,用去医疗费共计一万八千元,经法医鉴定张四(化名)所受损伤为重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四(化名)之损伤属捌级伤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三(化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四(化名)经济损失三万八千元元。
(鲁甸县人民法院 李姜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