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长武法院成功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申请执行人拿到欠款18500元。 2012年4月份,申请执行人谢某与冉店村民委员会主任于某约定以40000元人民币购买冉店村民委员会旧址,双方协商一致后,谢某先后将40000元房款交付于冉店村民委员会。2012年1
4月28日,长武法院成功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申请执行人拿到欠款18500元。
2012年4月份,申请执行人谢某与冉店村民委员会主任于某约定以40000元人民币购买冉店村民委员会旧址,双方协商一致后,谢某先后将40000元房款交付于冉店村民委员会。2012年10月份冉店社区告知谢某冉店村民委员会旧址属公有财产,村民委员会无权拍卖,并要求于某退还买房款,至此买卖合同无效,2014年3月份经冉店社区领导主持协商,于某同意返还房款,并当场归还谢某23200元,并给谢某出具了18500元欠条一张,但于某一直未归还剩余房款,法院判决后,于某也未积极履行判决义务,同时谢某也未搬离村委会旧址,居住至今。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亭口镇政府要在冉店村委会的旧址上改建辛福院,但谢某一直居住在村委会旧址,不同意搬离,和镇政府发生矛盾,经法院给做工作,亭口镇政府先行代于某给付谢某18500元,谢某表示同意接受,并按期搬离村委会旧址,同时镇政府表示保留对于某的追偿权。案件得以执结。(任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