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欠钱不还,债权人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采取拘禁、威逼债务人的行为讨要、索取债务,债没讨到,确讨来了徒刑。近日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杨某某、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四被告人十个
债务人欠钱不还,债权人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采取拘禁、威逼债务人的行为讨要、索取债务,债没讨到,确讨来了“徒刑”。近日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杨某某、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四被告人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4年10月1日下午14时许,王某某与董某某偶遇,因董某某欠其朋友梁某某的款,王某某遂将董某某带至茶楼限制其人身自由,并电话联系与董某某有借贷关系的田某、张某某,同时邀约朋友杨某某前来帮忙。三人到达茶楼后要求董某某偿还债务,因索债未果,王某某、田某、张某某、杨某某等四人商量后将董某某带至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某宾馆的房间内将其拘禁至次日,期间对董某某进行了殴打。
次日上午,董某某称能在江油借钱偿还债务,田某驾车搭乘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及董某某往江油方向行驶,后因道路中断,田某驾车返回,期间王某某、田某、杨某某对董某某再次进行了两次殴打。当日20时许,行至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气象局门口时,遇到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对来往车辆进行检查机,董某某才获得解救。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杨某某、张某某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非法拘禁被害人董某某长达30小时左右,虽然四被告人出于收取合法债务的目的拘禁他人,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受刑事处罚。四被告人遇到欠债不还的情况,不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盲目认为以索取债务拘禁、恐吓他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殊不知不仅未能索取债务,反而触犯刑律,受到刑法处罚。
(廖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