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0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盗窃案,以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谢某,1991年出生于贵州遵义,高中文化,案发前供职于防城港市某宾馆,因没钱回家过年,又感干活太累,不想吃苦打工,
2015年5月20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盗窃案,以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谢某,1991年出生于贵州遵义,高中文化,案发前供职于防城港市某宾馆,因没钱回家过年,又感干活太累,不想吃苦打工,该“90后”想到盗窃这一“来钱快”的歪招,将魔抓伸向自己服务的公司及同事。
今年2月2日早晨8时许,上完夜班的防城港市某宾馆员工钟某与同事交接完工作后,准备开车回家时,却发现自己放在背包里面的电车钥匙不翼而飞,放在宾馆门口的电动车也不见了。同上晚班的被告谢某也不见了,便报了警。当晚,被告人谢某被公安民警抓获,追缴回脏物助力车,并发还给被害人钟某。
2月2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谢某趁一同值班的同事被害人钟某熟睡之机,将宾馆前台的现金人民币2054元及六宝包香烟(四包玉溪牌香烟、两包真龙牌香烟)盗走,并趁机偷拿钟某的车钥匙,并将钟某停放在宾馆门口的银灰色铃木牌助力车盗走(经防城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价值人民币8455元),得手后谢某将该助力车开到东兴市欲寻买家出卖未果,在途中花销了盗得现金人民币13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财物大部分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做出前述判决。
(王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