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车致人死亡 领刑还须民事赔偿

2015-06-04 16:21:29 89
近日,纳雍法院在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谢某及其子女诉被告李某、卢某、张某、安邦保险公司某支公司及某工程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2万元,李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近日,纳雍法院在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谢某及其子女诉被告李某、卢某、张某、安邦保险公司某支公司及某工程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2万元,李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21万余元、卢某及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悉,本案被告李某于2014年6月2日无证驾驶其与卢某、张某共同出资购买的小型普通货车行驶至纳雍县羊场乡某路段时撞倒行人苏某,李某及时将苏某送至医院治疗,但苏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6日死亡。2014年11月28日,李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24日,苏某的丈夫谢某及其子女共同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卢某、张某及某工程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582579.23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健康权、生命权应受法律保护。李某无证驾车撞到苏某致其死亡,作为肇事车辆实际使用人和驾驶人的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卢某及张某作为该车共同实际使用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某工程公司与本案有关联,故该工程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应对保险期内该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据我国《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何祥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