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自己一定要索回,不是自己的也要拿法院经常会出现这些无理的当事人,但今天来的张老汉却非常的明事理,很宽容。 原告张老汉诉称:2012年8月20日,其在地里挖洋芋,被告请原告拿木棒到龙树镇梨园小学旁边的路上帮忙推拉钢筋车,原告在移动钢筋的过程中,钢
“是自己一定要索回,不是自己的也要拿”法院经常会出现这些无理的当事人,但今天来的张老汉却非常的明事理,很宽容。
原告张老汉诉称:2012年8月20日,其在地里挖洋芋,被告请原告拿木棒到龙树镇梨园小学旁边的路上帮忙推拉钢筋车,原告在移动钢筋的过程中,钢筋从车厢的侧面滑下打伤原告右下肢,经几家医院治疗,现好转出院。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6000元,现受伤部位的内外固定物尚没有取出。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174889元。由于原被告系邻居,平时双方关系较好,且被告之子被电触死,家庭经济很是困难,故除被告先行垫付的3万元外,仅要求被告赔偿其6万元即可。而被告以家庭实在困难,无力赔偿不愿意支付。
经法官多方面的做被告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除了先行支付的3万元外,被告自愿支付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于2015年2月11日支付3万元,2015年8月11日之前支付剩余的3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之规定。被告理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