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找借口不还债 法律面前难推辞

2015-06-18 16:11:13 153
2013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经过平等协议,签订了《机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左某将装载机一台租给被告鲁甸县XX采石场使用,月租金每月15000元,每个台班费500元,被告的负责人陈某在合同上签字并盖上了鲁甸县XX采石场公章,双方还在合同上按了手印,20
  2013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经过平等协议,签订了《机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左某将装载机一台租给被告鲁甸县XX采石场使用,月租金每月15000元,每个台班费500元,被告的负责人陈某在合同上签字并盖上了鲁甸县XX采石场公章,双方还在合同上按了手印,2013年7月28日,被告派其工作人员与原告结账,被告支付了30000元,还欠33500元合同约定款项,被告的工作人员就写了一张欠条,经双方约定,所欠款项33500元到2013年11月15日全部付清,到了付款日期,原告找被告要钱,被告都已过几天收到工地付款再还为由,一直到现在,被告都找各种借口推迟还款,不履行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现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装载机台班费33500元及利息9648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确实写有欠条人民币33500元,到期未还。被告认可原告所说的实情,是欠原告33500元,被告愿意赔,但是被告现在手头没钱,到处都还有欠款,请原告宽限点时间,明年被告石场的租金收起来了就还给原告。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15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左某欠款33500元。
  
  二、原告左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人情可以宽歇还钱时间,但每个人都是有极限的,凭着侥幸的人情不还钱,法律面前绝不容忍,所以那些受其害的人们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
  
  (张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