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一收费站突发一事件,一货车司机为逃高速公路通行收费,强行离开连撞两车方才停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罚罚金一万元。 1月5日15时30分左右,马某从昆明驾驶一辆四桥货车行至昭阳收费站服务区,向他人购买通行卡后,由昭阳站驶往鲁甸县大水塘
云南省鲁甸县一收费站突发一事件,一货车司机为逃高速公路通行收费,强行离开连撞两车方才停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罚罚金一万元。
1月5日15时30分左右,马某从昆明驾驶一辆四桥货车行至昭阳收费站服务区,向他人购买通行卡后,由昭阳站驶往鲁甸县大水塘收费站准备出站时,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其欲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于是执法人员便开着一辆皮卡车堵在马某驾驶的货车前面。马某看到该情况后,便开始向后倒车,执法人员发现马某在倒车,便驾驶皮卡车从收费站另一入口急速冲出,绕到货车后面拦截,而在此过程中,马某仍继续倒车,造成两车相撞。另一工作人员看见两车相撞后,便立即跳到驾驶室车门上,用手用力拍打车窗,叫其停车,路政工作人员也用车载喊话器叫其停车,但被告人马某不听劝阻,仍强行倒车,一直推着皮卡车往后行驶了20多米,直至撞到另一辆解放牌小型货车上才停下。致被撞车辆损失合计人民币11595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补缴了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2810元,且已全部赔偿了被撞车辆损失合计人民币11595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马某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补缴了偷逃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因素,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李姜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