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不成,男子诬告女友行窃被判刑

2015-06-29 09:39:28 106
兴业县大平山镇一男子谈恋爱不成,恼羞成怒,向公安机关诬告女方盗窃其财物,被兴业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兴业县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开始,被告人陈某与离异的黄某红谈恋爱,之后,陈某发现黄某红经常返回前夫张某家,怀疑黄某红玩弄其感
  兴业县大平山镇一男子谈恋爱不成,恼羞成怒,向公安机关诬告女方盗窃其财物,被兴业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兴业县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开始,被告人陈某与离异的黄某红谈恋爱,之后,陈某发现黄某红经常返回前夫张某家,怀疑黄某红玩弄其感情,为达到让黄某红死心塌地与其在一起的目的,陈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兴业县公安局大平山派出所报警,诬告黄某红以谈恋爱为名,于2014年9月盗窃其家中现金人民币5千元,并称黄某红在与其谈恋爱期间,多次盗窃、诈骗其及其家人财物10多万元,致使兴业县公安局于同年10月24日立案侦查;被告人陈某并于同年11月21日向玉林市公安局东成派出所报警,诬告黄某红在玉林市人民中路南城咪多星KTV与其唱歌时趁其不备,盗走其现金人民币3万元,致使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立案侦查。因陈某的诬告陷害,黄某红于2014年11月24日被兴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12月3日解除监视居住。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及兴业县公安局经查实,陈某系报假警,黄某红无犯罪事实存在,已先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案发后,被害人黄某红已谅解被告人陈某,请求对陈某从轻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并无异议。
  
  兴业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考虑到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陈建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