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追咬孕妇致早产 主人赔偿数千元

2015-06-29 15:14:52 120
2014年10月14日,原告经过被告家门口,遭被告家狗咬摔下河坝早产,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载明:1、新生儿吸入性肺炎;2、头颅血肿;3、心肌损伤;4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5、新生儿败血症。刚开始被告拒绝赔偿原告的损害,辩称是原告自己摔下河坝导致早产,经
  2014年10月14日,原告经过被告家门口,遭被告家狗咬摔下河坝早产,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载明:1、新生儿吸入性肺炎;2、头颅血肿;3、心肌损伤;4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5、新生儿败血症。刚开始被告拒绝赔偿原告的损害,辩称是原告自己摔下河坝导致早产,经鲁甸县人民法院法官几经周折的耐心调解,最终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3000元。
  
  如今农村因家户经济收入的增加,对狗、牛、马、猪等饲养的动物随之增加,但看护却不到位,对动物致人损害产生的法律责任认识存在很多理解上的误区。我国《侵机责任法》对动物致人损害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规定了明确的责任,且要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能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就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此提醒广大农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一定要看管好自家饲养或者管理的动物,为农村提供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
  
  (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