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拆除老房子重建新房,被告肖某便让自己的妻子被告刘某请原告王某帮助拆除老房子,原告因两家作为邻居便义务帮助两被告。2014年7月29日,原告等人在为被告拆除房屋过程中,因房屋支撑木断裂致原告从楼上坠落摔伤,后在鲁甸县人民医院治疗42天,出院后经鉴定
为拆除老房子重建新房,被告肖某便让自己的妻子被告刘某请原告王某帮助拆除老房子,原告因两家作为邻居便义务帮助两被告。2014年7月29日,原告等人在为被告拆除房屋过程中,因房屋支撑木断裂致原告从楼上坠落摔伤,后在鲁甸县人民医院治疗42天,出院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6000元,休息日18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120天。被告在原告受伤后除支付医疗费用后一直未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残疾赔偿金13941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367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6362元、误工费18180元、鉴定费1900元,以上费用共计197725元。
被告肖某诉说,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太高了,作为邻居我们相处了十多年关系都一直很好,现在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大家都不愿意,我对此事也感到非常抱歉。在地震中我的房屋受损,现政府补助一部分让我重建房屋,本来是件非常高兴地事情,不料帮工人受伤,我还要拿出一大笔赔偿费用,我实在没有那么多钱。我不是不愿意赔偿,希望对方能少点,大家和和气气的把事情处理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肖某、刘某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八万元整,此款定于2015年4月17日前一次性付清。
(张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