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李某因为地震恢复重建拆房子的事与其嫂子陈X发生争执,当天被告人陈某也在帮其姐姐陈X家拆房子,听到被害人与姐姐发生争执,被告人就用坐着的小木凳子殴打了被害人肩部一下,经在场的人员劝开之后,被害人因为被殴打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其又提锄头想
被害人李某因为地震恢复重建拆房子的事与其嫂子陈X发生争执,当天被告人陈某也在帮其姐姐陈X家拆房子,听到被害人与姐姐发生争执,被告人就用坐着的小木凳子殴打了被害人肩部一下,经在场的人员劝开之后,被害人因为被殴打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其又提锄头想去报复殴打被告人,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用菜刀将被害人头部砍伤,经在场人员劝开后,并将被害人送往鲁甸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天。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李某头部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在昆明火车站出站口被派出所抓获。后押解回鲁甸县并宣布刑事拘留。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陈某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78516.43元。经本院庭审中主持调解,被告人陈某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已经给付人民币3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对被告人陈某的伤害行为给予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用菜刀砍伤被害人李某头部致被害人李某重伤二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李某的谅解,且本案属于邻里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李某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评论:口角之争为其面子为家人争气,持刀砍伤他人殊不知能解一时之气却给自己带来了一世的污点,现今社会是法治社会,不是仅凭一口怒气就能事事摆平。
(张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