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8日,易秘平、徐豪、田浩安、徐波四人乘坐孔灿驾驶云CK172X号小型轿车自鲁甸到昭通,行驶至昭鲁城市走廊K11+500m处从道路左侧坠入10.2米高的昭鲁河中,造成易秘平、徐豪、田浩安三个不同程度受伤,余波和孔灿当场死亡。经鲁甸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警察
2014年6月8日,易秘平、徐豪、田浩安、徐波四人乘坐孔灿驾驶云CK172X号小型轿车自鲁甸到昭通,行驶至昭鲁城市走廊K11+500m处从道路左侧坠入10.2米高的昭鲁河中,造成易秘平、徐豪、田浩安三个不同程度受伤,余波和孔灿当场死亡。经鲁甸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警察大队认定孔灿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易秘平、徐豪、田浩安、徐波四人不承担责任。事后查明,孔灿系非法运营承载四人,运营收入归家庭所有,且孔灿的遗产不能足额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为此,不能赔偿部分,其孔灿之妻蔡菊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因保险针对的是。另一种是,夫妻一方因侵权所发生的侵权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死者孔灿是个人侵权行为造成,妻子不应该承担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本案中死者孔灿长期从事非法运输,收入所得全部用于家庭开支,且蔡菊明知丈夫进行非法运输活动是给夫妻家庭共同生活谋取了利益,故侵权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蔡菊理应对丈夫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上人名为化名,此观点仅代表个人意见)
(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