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曾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于2013年9月20日刑满释放。 刑满释放后,被告人王某不但没有反思悔改,反而重抄旧业,从2014年6月至11月,半年不到的时间内,又多次实施入室盗窃的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
被告人王某曾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于2013年9月20日刑满释放。
刑满释放后,被告人王某不但没有反思悔改,反而“重抄旧业”,从2014年6月至11月,半年不到的时间内,又多次实施入室盗窃的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取他人50840.5元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2003年11月26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3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艾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