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由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共同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由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共同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3月11日,9岁的未成年人范某在课间玩耍期间与邻班学生江某发生口角,放学后纠结同龄的同班同学李某、李某某守在范某回家的路上,范某经过时将其打伤。范某经住院治疗8天花去医疗费4320元,经医院出示证明需要营养费每天120元。后几学生家长就范某遭受的损失应如何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范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三侵权人的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人,连带赔偿自己因受伤遭受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7420元(4320元+800元+800元+1200元+300元)
三被告代理人则辩称,自己的孩子尚小,其打伤人的行为确实不可取,但是是侵权的人是孩子,父母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孩子的不文明行为,可以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没人愿意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范某此次受伤系三未成年侵害所致,三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因三被告系未成年人,没有收入来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没有能力承担责任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本案被告江某系此次伤害事件的主要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某、李某某应当承担次要同等责任,原告对自己受伤也有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江某承担50%赔偿责任即3710元,被告李某、李某某各自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113元,原告范某自己应承担20%的责任即1484元。三被告则赔偿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赵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