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丈夫”死亡,赔偿款“妻子”无权享有

2015-07-30 16:49:42 108
赵慧与丈夫生活6年,却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丈夫意外死亡后,赵慧将公婆起诉到法院,要求分享死亡补偿金,结果被法院驳回起诉。 赵慧与刘某于2003年在老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此后随丈夫来到外地做生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因生意很忙,两人一直没
  赵慧与“丈夫”生活6年,却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丈夫”意外死亡后,赵慧将“公婆”起诉到法院,要求分享死亡补偿金,结果被法院驳回起诉。
  
  赵慧与刘某于2003年在老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此后随丈夫来到外地做生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因生意很忙,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去年9月,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方赔偿了死亡补偿金19万元,这笔钱全部被刘某父母拿走。赵慧找到“公婆”要求分钱,却被认定不算儿媳而拒绝。赵慧无奈将二老起诉到法院,索要死亡补偿金的三分之一。
  
  法院审理后认定,有权享受死亡补偿金的主体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因赵、刘从未办理结婚登记,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配偶,仅属于同居关系,这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庭据此驳回了赵慧的诉讼请求。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未领取结婚证而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的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本案中的赵慧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以上人名为化名)
  
  (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