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墙体共用 一家拆房两家遭殃

2015-07-31 13:44:35 74
原、被告三家房屋左右相邻,房屋为东西向布置,正面(面对道路)为西向,张某家在杨某家北侧,刘某家在杨某家南侧,房屋墙体共用,为一整体结构。房屋于2003年4月建盖,2003年12月使用,房屋为砖混结构,毛石混凝土基础,设有地圈梁,2014年初被告将自家房屋
  原、被告三家房屋左右相邻,房屋为东西向布置,正面(面对道路)为西向,张某家在杨某家北侧,刘某家在杨某家南侧,房屋墙体共用,为一整体结构。房屋于2003年4月建盖,2003年12月使用,房屋为砖混结构,毛石混凝土基础,设有地圈梁,2014年初被告将自家房屋拆除,准备重建。由于原告张某家与被告家共用一堵墙,房屋拆除时保留了该墙体。因被告家房屋拆除,产生的堆砌物也未及时清理,影响到了原告的正常通行,对门面出租也产生了影响,被告单方改变房屋使用条件,阻塞原告的排水通道,导致原告外墙积水、渗透进一楼门面,影响门面正常使用,并对房屋承重墙造成危害。原告刘某家屋面同样也出现漏水。为了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修缮加固,消除危险并赔偿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发现自家房屋有安全隐患,后在相关部门办理了相应的证件,便开始动工拆房的。三家当时签有一份房屋共垛协议哪家拆除房屋重建后,新修房屋墙体离对方房屋不得低于20厘米,被告张某愿意遵守该协议的约定。只是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太高,被告只能支付部分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自愿支付原告杨某、刘某补偿款人民币100000元整。
  
  二、鉴定费300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三、在被告地基范围内的排水管由被告负责安装,保证原被告三家正常排水。
  
  四、被告今后修建的房屋靠近杨某家最近的一面墙的距离,不得少于20厘米。被告让出土地的所有权归被告所有,原告不得占用。
  
  五、被告今后修建房屋的过程中及修建后不能损害到原告的房屋,若有损害应由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双方共用化粪池由被告负责修建,所有权归被告,二原告有使用权,如原告今后拆除重建房屋,化粪池由原告自行解决。
  
  七、原告的房屋由原告自行加固,并于2015年2月1日之前完工,原告加固后被告才能动工,若原告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完工,不能影响被告施工。
  
  八、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原来共用的共同墙体归原告杨某所有,墙外靠近张某一侧的土地归被告张某所有,原告今后在自己土地上修建房屋,被告不得干涉。
  
  (张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