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被告人蔡国林怀疑被害人吾加木尼亚孜阿巴斯偷了自己手机而将其打致轻伤,获刑六个月赔偿1万元。 2011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蔡国林在自家院内与小工吾加木尼亚孜阿巴斯准备去地里干活过程中,手机丢了,便
近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被告人蔡国林怀疑被害人吾加木尼亚孜·阿巴斯偷了自己手机而将其打致轻伤,获刑六个月赔偿1万元。
2011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蔡国林在自家院内与小工吾加木尼亚孜·阿巴斯准备去地里干活过程中,手机丢了,便怀疑是小工吾加木尼亚孜·阿巴斯拿了,遂与其发生争执撕扯,并一拳打在吾加木尼亚孜·阿巴斯的右眼部,后经阿瓦提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吾加木尼亚孜·阿巴斯右侧颧骨骨折,属于轻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吾加木尼亚孜·阿巴斯因本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确定蔡国林赔偿吾加木尼亚孜·阿巴斯经济损失1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蔡国林已全部付清。
被害人吾加木尼亚孜·阿巴斯对被告人蔡国林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希望法院对其能够从轻处罚。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蔡国林目无国法,竟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动手伤人,致吾加木尼亚孜·阿巴斯轻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等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国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