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拉架不当打死人,获刑11年赔偿2.3万

2015-08-04 16:46:21 87
近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被告人唐揽因拉架不当将人打死,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2995.63元。 2003年12月6日下午北京时间15时许,马成与其子受害人马琛驾驶一辆白色皮卡车来到阿瓦提县恒宏公司院内找
  近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被告人唐揽因拉架不当将人打死,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2995.63元。
  
  2003年12月6日下午北京时间15时许,马成与其子——受害人马琛驾驶一辆白色皮卡车来到阿瓦提县恒宏公司院内找到“包工头”刘一索要自家铲车干活剩余工钱,因刘一认为马成提供的发票与其提供劳务不符、担心无法向工程甲方报销,故不同意支付余款,为此双方发生分歧,被害人马琛将刘一按倒在沙堆(建筑用料)上。恰好被从县丰收三场(打工)干活回来、到县恒宏公司院内取停放在那里的自行车的被告人唐揽看见,遂上前拉马琛,马琛心生不满、拿起一把铁锹殴打被告人唐揽小腿,刘一抢下马琛手中铁锹。刘一见状说你们不要打了,我给你这200元钱;马琛说,我不要你的钱,我就要打帮忙的人。被告人唐揽从地上捡起半截杨树根往恒宏公司办公楼里跑,被害人马琛空手追了进去,被告人唐揽跑到该楼二楼楼道处用树根朝追上来的马琛头部击打,被害人马琛仰面摔倒在向下倾斜的楼梯上滑了下去,随即被送到阿瓦提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2003年12月10日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当天下午北京时间19时许,被告人唐揽逃离阿瓦提县。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马琛系生前头部遭受钝性暴力造成颅骨多发性、粉碎性、开放性骨折,硬脑膜破裂、脑组织广泛性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导致死亡。该案发生后,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成、黄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被害人马琛抢救花费8485.63元,尸检费450元,丧葬费14060元。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揽无视国家法律,用钝器击打赤手空拳的被害人马琛头部,使其摔倒在楼梯上致颅骨多发性、粉碎性、开放性骨折死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揽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害人马琛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唐揽犯罪后潜逃多年、逃避法律制裁且没有能够实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全部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本院综合以上情节决定判处的刑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合法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揽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被告人唐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成、黄冰经济损失医疗费8485.63元、尸检费450元、丧葬费14060元计22995.63元,此款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