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于1990年农历12月同居生活,后于1994年9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同居生活后于1991年生育长女,1992年生育长子,1999年生育次女。长女、长子已经成年,并能独立生活。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有共同债务37000元。原被告双方感
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于1990年农历12月同居生活,后于1994年9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同居生活后于1991年生育长女,1992年生育长子,1999年生育次女。长女、长子已经成年,并能独立生活。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有共同债务37000元。原被告双方感情一直都不好,被告安某2007年农历8月14日带着孩子次女从老家外出,两个月以后,原告胡某在海南找到被告,双方仍然经常争吵,没办法共同生活,被告后于2008年8月在海南打工期间离开原告,至今下落不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现在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被告安某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答辩。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从2008年分居生活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和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有共同债务37000元,因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双方所生次女随被告外出后一直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更为适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安某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所生次女由被告抚养。
(张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