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被告人叙长春遇醉汉闹事不能冷静处置,动刀将醉汉捅成重伤,被阿瓦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3年1月8日北京时间凌晨5时许,被害人西力扎提吾加木尼牙孜与其朋友阿不力克木阿不力米提、卡迪尔旦三人
近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被告人叙长春遇醉汉闹事不能冷静处置,动刀将醉汉捅成重伤,被阿瓦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3年1月8日北京时间凌晨5时许,被害人西力扎提·吾加木尼牙孜与其朋友阿不力克木·阿不力米提、卡迪尔旦三人酒后来到阿瓦提镇拥军街动感网苑,因该三人证件不齐,身为网管的被告人叙长春不同意给其开机上网,被害人便去找网吧老板评理,被告人叙长春见来者不善,遂从裤袋内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展开并握在右手里。被害人转了一阵,没找到老板,便用手示意被告人叙长春过去,当站在柜台内的被告人将脸凑过去时,被害人扇了被告人一巴掌,被告人叙长春随即挥刀向被害人扎了一下,扎在其左肩部。后被害人被送往农一师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支付医疗费2778.85元。此后又先后在阿瓦提县医院等门诊检查,支付费用895.83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左臂丛神经损伤”伤情为重伤,被害人伤残程度为五级。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被害人醉酒后进入被告人服务的网吧,不仅不按照网吧的规定主动配合管理,而且因被告人依规管理而添怒于被害人,被害人先动手打了被告人,激化了矛盾,在本起案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且有悔罪表现,故可以依法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叙长春犯故意伤害罪(重伤),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