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双方被判刑

2015-08-06 17:58:51 134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增长,近些年以第三者身分影响他人家庭生活情况时有发生,甚至犯重婚罪现象也随着攀升,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家庭生活。近日,巧家法院审结一起有配偶者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重婚案件,男女双方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沙女与郭某于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增长,近些年以第三者身分影响他人家庭生活情况时有发生,甚至犯重婚罪现象也随着攀升,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家庭生活。近日,巧家法院审结一起有配偶者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重婚案件,男女双方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沙女与郭某于登记结婚,并相继生育了四个孩子。2011年初,沙女与被告人龚男相识,龚男在明知沙女与郭某未解除婚姻的情况下,与沙女公开以夫妻名义在巧家县白鹤滩镇其家中生活。2011年底沙女与龚男生育一男孩。2015年5月,二被告人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依法执行逮捕。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组成的基本单位,家庭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的现代进步、文明的社会制度不被任意践踏,刑法将这种严重的违反婚姻法律关系的行为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予以打击,以刑罚的手段予以惩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颁布了《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却将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重婚罪论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沙女有配偶,在未解除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与龚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龚男明知她人有配偶,却与沙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男孩。其二人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主客观要件,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沙女、龚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故法院认定被告人沙女和龚男均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判决。
  
  重婚罪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自诉案件,也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诉,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影响很坏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诉,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应由人民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构成重婚罪,是否应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何有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