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鲁甸县法院调解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姚涛、李欣、陈太、王慧、陈正、余萍诉称,2013年3月被告何付与六原告口头约定,由六原告包工包料承包其位于鲁甸县湖滨小区安置11-97-3号房产证号《鲁房权证鲁甸县字第00012697号》商住楼房修建工程。双方
近日,鲁甸县法院调解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姚涛、李欣、陈太、王慧、陈正、余萍诉称,2013年3月被告何付与六原告口头约定,由六原告包工包料承包其位于鲁甸县湖滨小区安置11-97-3号房产证号《鲁房权证鲁甸县字第00012697号》商住楼房修建工程。双方约定修建款为100万元,2014年12月工程全部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经结算尚欠80万元工程款,经多次催要,被告何付愿意以其房屋折抵工程款支付予六原告,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系事实,因8.03地震导致湖滨小区的房屋无法销售,现无力偿还欠款,愿意以房屋折抵工程欠款给六原告,只是折抵方式发生意见。
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何付自愿将位于鲁甸县湖滨小区安置11-97-3号房产证号《鲁房权证鲁甸县字第00012697号》:601号房屋折抵工程欠款给原告姚涛;501号房屋折抵工程欠款给原告李欣、陈太夫妻二人;401号房屋折抵给王慧;201号房屋折抵给原告陈正;701号房屋折抵给余萍。(以上人名为化名)
(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