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次离婚驳回起诉 二次离婚未满六个月再次驳回

2015-08-10 17:44:32 87
原告桂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3月在父母包办下同居生活在一起,于2004年生育长女,2006年生育长子,后于2010年8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经常喝酒、赌博并无缘无故的打骂原告,双方从2011年5月就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
  原告桂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3月在父母包办下同居生活在一起,于2004年生育长女,2006年生育长子,后于2010年8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经常喝酒、赌博并无缘无故的打骂原告,双方从2011年5月就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曾向鲁甸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该院于2014年5月30日判决不准离婚,现经过原告慎重的考虑,双方仍然无法再继续生活,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被告汤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没有实施过家庭暴力,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桂某于2014年4月8日起诉至鲁甸县龙头山中心法庭,请求准予其和汤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桂某的诉讼请求。原告桂某于2014年12月16日再次向鲁甸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桂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桂某在未满六个月的情况下再次向本院起诉,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桂某的起诉。
  
  (张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