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日,家住火德红镇机车村的赵某喝了二两白酒后到村委会询问救灾款发放等情况,经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解答后,赵某对村委会工作人员及告知的8.03地震救灾款发放等事宜不满,在工人员离开时,赵某即将村委会的一台彩色电视机及办公室内的茶几、凳子等物
2014年12月1日,家住火德红镇机车村的赵某喝了二两白酒后到村委会询问救灾款发放等情况,经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解答后,赵某对村委会工作人员及告知的8.03地震救灾款发放等事宜不满,在工人员离开时,赵某即将村委会的一台彩色电视机及办公室内的茶几、凳子等物品掀翻在地上,随后离开村委会,对停在街上的车辆随意进行踢打,并和街上的王远彩发生争执。经鉴定,赵某损坏的TCL48寸LED彩电价值人民币33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任意毁损价值人民币3300元的公私财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予以严惩。但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且有悔罪表现,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被判处有其徒刑6个月。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的被告人赵某在被告知赈灾发放情况后,对其告知事项及工作人员不满,随意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故意损毁村委会的电视机等财物。
(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