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尸属盗窃行为还是敲诈勒索行为

2015-08-19 15:58:42 143
被告人黎某(16周岁)伙同黎某光(另案已判)等四人密谋挖梁某某家的祖坟来敲诈钱财后,于2012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0时许,黎某、黎某光等四人持铁铲、编织袋、手电筒到兴业县某村北马岭,将梁某某父亲及祖父母的坟墓挖开,把三人的尸骨盗走并藏起来。之后
  被告人黎某(16周岁)伙同黎某光(另案已判)等四人密谋挖梁某某家的祖坟来敲诈钱财后,于2012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0时许,黎某、黎某光等四人持铁铲、编织袋、手电筒到兴业县某村北马岭,将梁某某父亲及祖父母的坟墓挖开,把三人的尸骨盗走并藏起来。之后写信并多次打电话、发短信给梁某某,要梁某某给35万元才给回尸骨,后因黎某光于同年10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而未得逞。
  
  本案构成何罪,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构成盗窃尸体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构成盗窃尸体罪和敲诈勒索罪,实行数罪并罚。
  
  笔者认可第二种观点,认为黎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盗窃尸体是指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盗窃尸体一般是基于出卖、配阴婚、盗墓等目的而盗取他人尸体,不仅败坏死者的名誉、还伤害死者家属对死者表达哀悼、怀念的情感,同时也伤害了良好的社会风尚与社会管理秩序。本案黎某没有非法占有尸骨的故意,他们将尸骨盗走的目的是为了诈一笔钱(35万元),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条件,盗走尸骨是手段,敲诈勒索是目的,定敲诈勒索符合罪行法定的原则。黎某他们最后敲诈勒索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成立。
  
  当然,如果黎某是出于其他目的而盗取尸骨,而后利用尸骨来敲诈他人的,应构成盗窃尸体罪和敲诈勒索罪,实行数罪并罚。
  
  (谭惠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