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2日,法院审理了一起在学校发生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通过庭审得知,2014年11月26日课间休息时间,原告应某让被告吴某陪她去买零食,被告吴某叫上了被告王某,王某和应某并排走在前面,吴某走在二人后面,走到二楼拐角处,吴某感到身后有人推了
2015年5月12日,法院审理了一起在学校发生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通过庭审得知,2014年11月26日课间休息时间,原告应某让被告吴某陪她去买零食,被告吴某叫上了被告王某,王某和应某并排走在前面,吴某走在二人后面,走到二楼拐角处,吴某感到身后有人推了她一下,她朝前方倒撞到应某,应某绊到王某的脚摔了下去。由于事发突然,吴某跟王某慌忙的去扶应某,推吴某的人一溜烟的从三人的身旁跑下了楼,吴某只看到此人所穿衣服的颜色。第二节课上课时,应某向老师反映了自己被撞倒的情况,班主任黄老师了解事发经过后及时查看了学校安装的监控器,由于事情发生的场地没有监控,只有楼下有一个监控器,画面反映推吴某的人只有一个模糊的身影,黄老师带着吴某挨个班级的找,找到了毛某,从毛某的穿着上看跟监控上的人有几分相似。第二天,应某的家长和毛某的家长带着应某到医院进行治疗,检查费用及来回车费已由毛某家长支付。然而,由于没有直接的证据表明推吴某的人就是毛某,而且毛某说事情发生的那天学校开冬季运动会,当时他在操场上当啦啦队,事发时他根本不在场,因此毛某的家长认为这件事与自己的孩子无关,对应某后续的治疗不该承担任何责任。对此,校方认为,虽然事情发生在学校,但是学校每周都会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应某受伤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第三方外力导致,但是由于监控画面不清晰,不能确定推吴某的人就是毛某,案发时只有应某、吴某、王某及推吴某的人这四人,没有其他学生在场,没有人能证实此人就是毛某。庭审过后,承包法官来到事发学校,找到毛某及毛某的班主任,应某、吴某、王某的班主任,但两位老师都说监控画面不清晰,看不清楚人是谁,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此人就是毛某。毛某说自己不在场,他并没有推吴某。承包法官按照责任比例划分后作出如下判决:吴某承担应某医疗费、车费的60%,学校承担40%,王某不承担责任,驳回原告应某其余诉讼请求。
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意外,教育机构的责任应如何认定,成为了审理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的焦点问题。《侵权责任法》设置了教育机构不同的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方式,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受伤害,教育机构需证明其无过错,如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推定其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受伤害,受害人需证明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责任。如果是第三人侵权,教育机构则须承担补充责任。本案中,几名中学生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基于案件实际情况,根据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由肇事方和学校适当分担损失。
(胡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