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落不明发公告,查明销户后撤诉

2015-09-11 17:56:02 155
原告王某与被告唐某于1992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3年生育一子,由于同居前相互了解不够,草率同居,双方经常发生吵打,导致被告唐某于1996年5月外出下落不明,至今杳无音信。王某与唐某虽未办理结婚证,但双方同居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婚姻登记管
  原告王某与被告唐某于1992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3年生育一子,由于同居前相互了解不够,草率同居,双方经常发生吵打,导致被告唐某于1996年5月外出下落不明,至今杳无音信。王某与唐某虽未办理结婚证,但双方同居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符合当时婚姻法规定结婚实质要件,属事实婚姻。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导致被告外出长达十余年时间,双方分居十多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共同所生子女现已成年,为保护公民婚姻自由,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准许跟唐某离婚。
  
  考虑到唐某已不知去向多年,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公告向唐某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相应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承办法官于当日来到唐某的二哥家询问唐某的情况,据唐某二哥称,因为唐某的二女儿去世以及王某赌钱输钱导致精神受到刺激,有点不正常,从唐某离家出走到现在从未与他们联系过,家里人都不知道唐某现在人在哪里。承办法官告知唐某二哥,如果王某坚持与唐某离婚,对于下落不明的被告,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诉讼材料与开庭,如果与唐某联系上了,希望能尽快告知法院。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王某认为因公安机关查明唐某下落不明多年无音讯已注销户口,特申请撤回起诉。承办法官以原告王某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本案终以原告撤诉结案。
  
  (胡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