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 被告:鲁某、唐某、周某、陈某 被告鲁某将文屏镇普芝噜村的亮化工程发包给被告唐某,唐某将粉刷劳务分包给被告周某,周某将刮白灰劳务分包给被告陈某,陈某雇佣原告高某进行刮白灰。2013年10月13日,原告在做工过程中受伤,受伤后先后在鲁甸县人
原告:高某
被告:鲁某、唐某、周某、陈某
被告鲁某将文屏镇普芝噜村的亮化工程发包给被告唐某,唐某将粉刷劳务分包给被告周某,周某将刮白灰劳务分包给被告陈某,陈某雇佣原告高某进行刮白灰。2013年10月13日,原告在做工过程中受伤,受伤后先后在鲁甸县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在鲁甸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周某、陈某垫付医疗费35000元,余下医疗费4万余元尚未结清。在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被告陈某、周某分别垫付过20000元、40000元医疗费。经鉴定,原告所受损伤为六级伤残。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鲁某、唐某自愿赔偿原告高某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120000元(被告鲁某承担部分,被告唐某表示由其承担),定于2014年11月17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另外,原告在鲁甸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未结清的医疗费用由被告唐某给付。
二、被告周某自愿赔偿原告高某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10000元,定于2014年11月17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陈某自愿赔偿原告高某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40000元,定于2014年11月17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四、被告唐某、周某、陈某在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垫付的费用原告不再退还。
(张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