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与万某系亲戚关系。万某之兄在昆明市呈贡某钢筋厂打工因工伤事故死亡,成某与万某等人到厂方协商处理死者善后事宜,厂方向宋万国的家属赔偿了五十六万元。5月21日成某随万某一行由昆明回县安埋死者。 6月23日返回昆明遂起意用挂失的方法将万某卡上的钱占
成某与万某系亲戚关系。万某之兄在昆明市呈贡某钢筋厂打工因工伤事故死亡,成某与万某等人到厂方协商处理死者善后事宜,厂方向宋万国的家属赔偿了五十六万元。5月21日成某随万某一行由昆明回县安埋死者。
6月23日返回昆明遂起意用挂失的方法将万某卡上的钱占为己有。6月28日到厂方索要了被害人万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呈贡某复印店用他人的照片复制合成了万某的身份证复印件。6月31日,成某以代理人的身份用事先变造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县某信用社查询了万某的银行储蓄卡号并申请挂失该卡密码。7月2日万某到县信用社取钱时该社工作人员发现万某的银行卡密码已被成某申请挂失,于是便向派出所报案。7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成某在提取、修改密码的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
成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以变造他人身份证明的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意图骗取万某卡上现金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诈骗未遂。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李姜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