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持斧子砍亲家获刑六年多

2015-10-13 18:16:45 200
张某之姐与王某之兄系婚姻家庭关系,后因其姐与王某之兄婚姻家庭关系不和,双方亲属为此产生隔阂。2013年1月30日13时许,张某因其奶奶去世,便到鲁甸县梭山乡妥乐村街上赶集购物,在妥乐村街上,张某以王某冲撞自己为由,持斧子将王某的头部、背部打伤。王某
  张某之姐与王某之兄系婚姻家庭关系,后因其姐与王某之兄婚姻家庭关系不和,双方亲属为此产生隔阂。2013年1月30日13时许,张某因其奶奶去世,便到鲁甸县梭山乡妥乐村街上赶集购物,在妥乐村街上,张某以王某冲撞自己为由,持斧子将王某的头部、背部打伤。王某被送往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四十五天,用去医疗费五万多元。经法医鉴定:王某头部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左肩胛部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王某所受损伤属重伤,用去检验费三百五十元;经云南省昭通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之损伤属捌级伤残;后续治疗费评估为一万元,用去鉴定费一千三百元。案发后,张某外逃。鲁甸县公安局于2013年2月14日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经民警规劝张某的亲属后,其亲属与张某取得联系,并劝说张某到鲁甸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3年3月19日,张某在返回投案的途中,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张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5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09年3月14日刑满释放。
  
  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及被告人的赔偿能力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经济损失六万元。
  
  (李姜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