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2015-10-14 13:47:35 166
甲、乙、丙三人为某初中同班同学,甲是该班劳动委员。甲安排乙、丙打扫本班教室,乙、丙未按要求打扫,甲将情况告诉了班主任,乙、丙受到班主任批评,对甲产生怨恨。 2014年9月12日中午放学后,甲带着12岁的弟弟准备回家,走出学校不远,乙、丙二人持钢管喊
  甲、乙、丙三人为某初中同班同学,甲是该班劳动委员。甲安排乙、丙打扫本班教室,乙、丙未按要求打扫,甲将情况告诉了班主任,乙、丙受到班主任批评,对甲产生怨恨。
  
  2014年9月12日中午放学后,甲带着12岁的弟弟准备回家,走出学校不远,乙、丙二人持钢管喊甲站住,甲带着弟弟逃跑,乙、丙二人跟在后面并丢石头追打甲。甲带着其弟弟跑了约两公里来到一条河边,背着其弟弟过河,乙、丙二人在河岸丢石头打甲。因河水大,加之乙、丙二人在丢石头追打,甲无法过河,将其弟弟放在河中间一个露出水面的石头上坐着,自己返回岸边。甲刚到岸边,乙就用钢管打甲,甲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还击(该刀系前一天同学赠送,当天准备带回家去使用),剌中乙右肋部一刀,甲乙停止打斗;丙随及用钢管打甲,甲用折叠刀还击,致丙左手肌腱损伤,双方停止了打斗。
  
  甲继续带着其弟弟回家,乙、丙返回学校并告诉他人是自己摔伤,后经老师追问才说出是打架受伤。经检查鉴定,乙的伤构成重伤,丙的伤构成轻伤,甲的面部、胸部、双手的伤为轻微伤。
  
  2015年2月4日,检察机关对甲以故意伤害罪向巧家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理后经合议庭合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乙、丙二人因对甲正当履行职责产生怨恨,对甲长时间、长距离追打,甲采用逃跑的方式避让。甲在前面受河水阻隔,后面有乙、丙二人追打,兄弟二人的人身及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进行防卫,并在乙、丙停止加害行为时立即停止了防卫行为,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判决宣告甲无罪。检察机关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听取法院判决意见后,撤回了对甲的指控,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了宣布,该案件已经结案。
  
  (宋明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