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需谨慎,顺载他人致伤亦赔偿

2015-11-06 15:51:28 75
好意施惠需谨慎,无偿搭载致他人受伤亦赔偿。在生活中同事或朋友间搭便车的情况屡见不鲜,若是途中不幸遭遇意外致被搭载一方发生损害,好意搭载一方不能因为自己的善举而免除赔偿责任。近日,疏勒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一次
  好意施惠需谨慎,无偿搭载致他人受伤亦赔偿。在生活中同事或朋友间“搭便车”的情况屡见不鲜,若是途中不幸遭遇意外致被搭载一方发生损害,好意搭载一方不能因为自己的“善举”而免除赔偿责任。近日,疏勒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一次性支付原告侯某陪护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126989元。
  
  2012年5月6日,原告搭乘被告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沿国道315线行驶至3007公里+800米处时,与相向行驶的由张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经疏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2012080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后,原告经精神鉴定及伤残评估,确定精神疾病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损,长时间活动受限,不能从事复杂工作,社会交往能力降低,智力受到损害,并构成七级伤残。被告不同意给付赔偿,原告几次找被告协商,被告都不予理睬。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42444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案件受理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被告王某认为,自己属于无偿搭载原告,好意施惠,原告在紧急的情况下的紧急避险,虽因被告的失误导致事故的发生,但双方之间没有营运合同的关系,被告纯负义务的行为,原告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应该减轻被告承担的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认为,被告王某某投保我公司的保险,已进行相关理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间接损失不予理赔。
  
  本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王某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投保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该公司已于2012年11月5日将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额1万元支付给被告王某某,故原告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疏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2012080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故综合案件事实,减去原告已经得到的赔偿款,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一次性支付原告侯某陪护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126989元,驳回原告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双方不服本判决,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司机,无偿搭载不能免责,如经常搭载他人应该考虑提高车上人员险的投保额,但是遵守交通规则,小心安全驾驶才能为我们的幸福安稳生活保驾护航。
  
  (张永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