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三次入室盗窃860元触犯刑法

2015-11-06 16:33:25 192
2014年6月20日深夜,被告人李某携带开锁工具游窜到鲁甸县文屏镇西正街、文屏西路,使用开锁工具打开一心堂药店卷帘门,进入该店内,未寻到钱物后,离开药店。接着,被告人又用开锁工具打开新饰海精品店卷帘门,进入该店内,在收银台内盗走现金人民币630。随
  2014年6月20日深夜,被告人李某携带开锁工具游窜到鲁甸县文屏镇西正街、文屏西路,使用开锁工具打开“一心堂”药店卷帘门,进入该店内,未寻到钱物后,离开药店。接着,被告人又用开锁工具打开“新饰海”精品店卷帘门,进入该店内,在收银台内盗走现金人民币630。随后,又游窜到“鲁甸维芳”医院门口,用开锁工具打开了卷帘门,进入医院收费室,盗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200余元。当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来到文屏镇滨河路“福生”大药房门口,因形迹可疑,被巡逻的民警带到公安机关盘查,被告人李某供述了三次盗窃的犯罪事实。
  
  鉴于被告人被带到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所盗财物已全部退赃、退赔,综合本案情况,法院给予被告人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云南省《关于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我省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四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为起点。本案中的被告人盗窃800多元虽然金额不到一般盗窃的最低数额,但因被告人系多次入室盗窃,故对金额不做要求。
  
  (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