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生及马军系多年好友,2013年3月21日,海生向马军赊欠农资款27610元,当时约定在2013年4月份还清,但是4月份马军说自己资金困难无法还清欠款,于是双方签订欠款协议:欠款人马军欠海生贷款27610元,于2013年10月25日前付清,逾期不付,马军自愿从欠款之日起
海生及马军系多年好友,2013年3月21日,海生向马军赊欠农资款27610元,当时约定在2013年4月份还清,但是4月份马军说自己资金困难无法还清欠款,于是双方签订欠款协议:“欠款人马军欠海生贷款27610元,于2013年10月25日前付清,逾期不付,马军自愿从欠款之日起依照当年农村信用联社一年的贷款利率4倍利息至还款之日时,并按欠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支付违约金。签订借款协议后马军就玩起了消失,一直不接海生的电话,对欠款一事不予理睬,自以为赖账就能逃脱欠款责任。
无奈之下,海生于2015年8月15日向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由阿瓦提县法院于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马军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法院依法对马军进行了缺席审理,经审理阿瓦提县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马军违约责任明确。依法判令马军支付从欠款之日到2015年2月25日的贷款本金及四倍贷款利息合计25307元,此外支付本金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8283元,合计33590元,以上款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20元由马军承担。最终,马军没有逃脱法律的追究,孰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张雪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