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维权方是正途

2015-11-12 15:18:17 56
2015年8月,甲某将一辆货车开到乙某的汽车修理店维修,因乙某认为甲某未将货车修好,导致车辆动力不足。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甲某要求乙某赔偿车辆的运营损失,乙某认为车辆动力不足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要求甲某支付修理费。由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甲
  2015年8月,甲某将一辆货车开到乙某的汽车修理店维修,因乙某认为甲某未将货车修好,导致车辆动力不足。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甲某要求乙某赔偿车辆的运营损失,乙某认为车辆动力不足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要求甲某支付修理费。由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甲某将其货车把乙某进出修理店的道路堵塞,导致乙某无法经营。为此,双方僵持了一个多月,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乙某于2015年10月向本院起诉,要求甲某排除妨害。本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勘验了现场,并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告知甲某不能通过损害乙某经济利益的情况下,采取极端的手段解决问题。同时也告知乙某应当采取互谅互让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甲乙双方欣然接受了承办法官的意见,在本案开庭前甲某主动把货车挪开,乙某也恢复了正常的经营秩序,并主动向本院撤诉。
  
  通过该案例,可以告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纠纷在所难免,但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会两败俱伤,反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崔大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