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的某日晚上,被告人罗明伙同陈斌、陈峰(两人均另案已判)经密谋后,窜入兴业县沙塘镇韩某家中实施盗窃,盗得一只保险柜,内有现金3000元及一对价值1200元的金耳环。罗明共分得赃款1350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明的亲属已代为退赔全部赃款4200元。 201
2010年4月的某日晚上,被告人罗明伙同陈斌、陈峰(两人均另案已判)经密谋后,窜入兴业县沙塘镇韩某家中实施盗窃,盗得一只保险柜,内有现金3000元及一对价值1200元的金耳环。罗明共分得赃款1350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明的亲属已代为退赔全部赃款4200元。
2013年2月25日,广东省佛山市某区公安民警将涉嫌吸毒的冒称罗东的罗明抓获,并于同年3月13日对冒称罗东的罗明强制戒毒二年,同年3月21日,罗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真实姓名,并如实交代盗窃的犯罪事实。
兴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明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真实身份时,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了其真实身份及盗窃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罗明是否构成自首?到底什么才是自首。
自首是刑事案件中量刑处罚的一个重要情节。本案中公诉机关未认定被告人罗明具有自首情节,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罗明已被强制戒毒二年,其主动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是为了规避强制戒毒的处罚,应认定为坦白。被告人罗明则认为其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安民警将涉嫌吸毒的冒称罗东的罗明抓获,并于同年3月13日对冒称罗东的罗明强制戒毒二年,同年3月21日,罗明主动向公安机关才交代其真实姓名,并如实交代盗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明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真实身份时,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了其真实身份及盗窃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处理的焦点在于对自首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罗明虽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但由于其采用罗东的名字进行隐瞒,公安机关并未知道其真实身份,若不是其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无法将其抓获,因此应认定罗明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情形,具有自首情节。
(陈榕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