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曾某某交通肇事罪案件。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5年2月22日,被告人曾某某驾驶车牌号位云CAXXXX号南骏牌核定载重为0.8吨的轻型仓栅式货车,装载重约3.2吨货物并随车搭乘被害人曾某甲、曾某乙、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曾某某交通肇事罪案件。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5年2月22日,被告人曾某某驾驶车牌号位云CAXXXX号南骏牌核定载重为0.8吨的轻型仓栅式货车,装载重约3.2吨货物并随车搭乘被害人曾某甲、曾某乙、漆某甲、漆某乙、王某甲从天星镇街上往天星斜文方向行驶。15时40分许,行至天星镇天斜乡村公路K10+100M处上6%的坡时,车辆熄火,因云CA0227号车自动系不合格,刹车失灵,车辆在往后倒退的过程中从道路左侧坠下100米高的悬崖,造成乘车人曾某甲、曾某乙死亡,被告人曾某某及乘车人漆某甲、漆某乙、王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大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曾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无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某某对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曾某某主动认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艾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