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2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大关县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杜刚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 2007年2月至2012年6月,杜刚在盐津县酸枣树煤矿井下从事采煤工作。煤矿为杜刚办理了工伤保险,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2年11月,杜刚经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矽
2015年11月12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大关县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杜刚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
2007年2月至2012年6月,杜刚在盐津县酸枣树煤矿井下从事采煤工作。煤矿为杜刚办理了工伤保险,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2年11月,杜刚经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矽肺三期”。2014年12月23日盐津县人社局对杜刚的工伤保险费报昭通市人社局审核,因煤矿未对杜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伤保险基金应按规定承担30%工伤保险待遇,其余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对杜刚投保的险费进行支付。杜刚认为少领取了保险费,于2015年7月16日向大关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按全部核定支付自己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盐津县酸枣煤矿未履行对杜刚进行岗前、在岗及离岗时体检的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为职业病患者买单。同时,昭通市人社局根据用人单位未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在岗、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前提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按30%核发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杜刚的请求予以驳回。
(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