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单方擅处置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2015-12-08 16:33:16 190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李靖和郭舒系夫妻关系,因郭舒一直未生育小孩,公公婆婆对儿媳很是埋怨,经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李靖和郭舒系夫妻关系,因郭舒一直未生育小孩,公公婆婆对儿媳很是埋怨,经常为一点小事就常吵架,导致小夫妻俩关系很是紧帐,2014年李靖和郭舒在另一个小区买了一套房屋搬了出去住,心想小日子应该好起来了,没想到2015年初李靖被检查出患有食道癌,不到半年就去世了,且李靖生前留下医嘱,明确将自己贷款按揭购买了房屋赠与其父母,为此儿媳郭舒不愿意搬出房屋,公公婆婆为房屋的事情诉至法院要求郭舒腾房。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靖和郭舒于2013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2014年3月份购买了位于昭通市昭阳区紫光小区的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现该房屋价值310000元,,还有16万元的银行贷款未付。李靖生前留有遗嘱将购买的房屋赠与其父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登记在被继承人李靖顺名下的紫光小区的房屋,已查明是李靖和郭舒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李靖顺死亡后,该房屋的一半应归郭舒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李靖顺的遗产。李靖在遗嘱中,将紫光小区的房屋全部处分归其父母,侵害了郭舒的房产权,遗嘱的此部分内容无效。最终法院判决,涉案的房屋归郭舒所有,郭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李靖父母75000元。
  
  (丁章艳)